民法典草案: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知名网名受保护

时间 • 2025-12-03 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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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主要亮点:1、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施救2、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3、以言语、行动或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4、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网名、简称、字号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5、禁止窥视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间6、禁止拍摄、窥视他人的身体7、禁止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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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而首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总计1034条。其中,人格权编是首次增加进入

为新闻报道可在必要范围合理使用民事主体姓名、肖像、个人信息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所做的草案说明中提到,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进行非法限制。

此外,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人格权编草案还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规定,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定。

草案还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在必要范围内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隐私、个人信息等。如果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此外,草案还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意人体器官捐献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随时被撤回

人格权编草案中规定了法定救助义务。

草案明确,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施救。

而对于人体器官捐献问题,在此次的人格权编草案中也给予了更明确的规定。根据草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胁迫自然人捐献。而自然人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并且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此外,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

有关人体新药试验的问题,在草案中也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草案提出,有关科研机构等开发新药或发展新的治疗方法,需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向接受试验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损害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此外,禁止向接受试验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的补偿。

不得利用言语、行动或从属关系对他人性骚扰

此前,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曾规定过有关性骚扰的问题。而此次的人格权编草案中也明确提出禁止性骚扰的问题。

草案提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艺名网名具有社会知名度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

对于姓名权和名称权,草案也明确做出了规定。草案提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民事主体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名称、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网名、简称、字号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

在肖像权问题上,草案规定了五类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实施的行为。这五种行为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刊、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保障公共安全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拍摄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维护公序良俗的行为。

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编草案同时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据介绍,为了平衡好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规定,如果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人格权编草案还同时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六种行为。

这六种禁止行为包括:1搜查、侵入、窥视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间;2拍摄、录制、泄漏、公开、跟踪、窃听他人的私人活动;3拍摄、窥视他人的身体;4获取、隐匿、扣留、检查、毁弃、删除、泄漏、公开、买卖他人的私人信息;5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而草案说明中提到,草案是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赵倩北京报道责编易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