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绿孔雀叫停水电站,动物保护应有更多“全国首例”有破冰

时间 • 2025-11-29 14:01:20
孔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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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的宣判,是一个令人惊喜的信号,标志着以动物保护乃至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基点的动物类公益诉讼正式起航。

3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

据悉,绿孔雀的濒危程度高于大熊猫,《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2017版)》将绿孔雀列为极危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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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野性中国”微信公众号

据报道,本案系全国首例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2017年8月该案立案受理,从立案到此次判决历经了近两年半的时间,期间双方争议较大,取得目前的结果应该说历经了一定艰难。其实,这些年来,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仍在探索中,虽然政府在不断加大对环境的治理力度,但重心还是以污染防治为主,对于动物资源乃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仍有待加强。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部署,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全新职能,相关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逐渐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工作中仍存在问题,比如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担当不够、创新不足。

在规定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时,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这样一个“等”字。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梳理相关案件可以发现,在“云南绿孔雀案”之前,基本上都是针对“等”以内的案件类型进行公益诉讼,而对“等”以外的公益损害类型,各地检察院则表现得相对审慎,等待明确规定。其中“担当不够、创新不足”的现象,笔者认为,在与动物有关的公益保护领域表现突出。

目前,动物类公益损害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非法进行野生动物交易,乱捕、乱杀、乱吃野生动物,结合以往疫情史来看,容易引发重大的传染病灾害;偷盗、毒杀、非人道贩运、储存及屠宰、烹饪犬猫产业链,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个人对动物的虐待虐杀,破坏善良风俗,引发不良风向;学校校园里虐杀流浪动物,伤害学生感情,破坏人文精神;地方基层社区、单位等以残忍方式捕杀、毒杀流浪猫狗,间接传播暴力、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而包含上述场景的网络视频、图片和信息,呈现在青少年面前,也将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

世界级的疫情爆发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事实一再证明,动物保护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对动物自身的保护,还涉及到公共安全乃至全人类的生存。在疫情防控中,各地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充分履行职能,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司法保护。而“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的宣判,是一个令人惊喜的信号,标志着以动物保护乃至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基点的动物类公益诉讼正式起航。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其中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将动物类公益损害案件一并明确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消除地方检察院和法院的顾虑,已成为一件非常紧迫的事情。同样迫切的是,明确环保、动保、消协等相关社会组织就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进一步落实对动物的保护。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钱叶芳(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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